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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鄭文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830419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虎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19時45分許,在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6 樓,於臉書平台,以其管理使用之名稱「鄭文虎」帳號在臉書社團「2020韓國瑜總統後援會(總會)」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謠言「北一女中二年級組(詩歌朗誦比賽第一名)。
(總統府方面施壓力要求不可上傳,大家努力上傳吧!)這些女孩實在是太可愛了!全部記申誡留校查看... 『北一女詩歌朗誦比賽- 自從我們成了蔡英文婆娘的鄰居』影片」,足以影響公眾之安寧,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亦明文規定準用之。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
再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
惟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依卷附被移送人上開臉書分享連結所示,北一女詩歌朗誦比賽確有「自從我們成為總統的鄰居」此一比賽內容,此部分並非虛構。
至於「總統府方面施壓要求不可上傳」、「全部記申誡留校查看」等語,並將北一女詩歌朗誦比賽該班級詩歌題目改為不文雅之「自從我們成了蔡英文婆娘的鄰居」,即使為虛偽捏造,然此透過其他言論將其虛偽不實之錯誤予以揭發即可,且一般正常智識程度之人均可判斷此一言論與事實是否相符,且並無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具體事證,無從認其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故意,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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