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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6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學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11月21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131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學平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17日21時2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王耀翔、李光馥、阮智威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4幀及錄影光碟乙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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