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秩,182,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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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8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馬嘉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12月6 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134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嘉儀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馬嘉儀(移送書誤載為「馬佳儀」)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下午2 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市○路0 段000 號住處,於社群網站臉書上散佈「蔡英文帶她家貓去看醫生,大概有百人陪那一隻貓去看醫生!」等不實謠言,因認被移送人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違序行為等語。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逾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為該法第31條第1項所明定;

又警察機關移送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同法第45條第2項亦有明定。

本案移送意旨雖認被移送人係於108 年11月8 日下午2 時44分許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然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單之記載,被移送人係於108 年10月11日晚間8 時59分許在臉書張貼上述文字,本案移送書上所載違序行為時間108 年11月8 日下午2 時44分許實則為被移送人至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到案說明之時間,亦有調查筆錄可憑,且該調查筆錄中,詢問人亦對被移送人表示「你張貼的時間點(108 年10月11日晚間8 時許)與蔡英文總統前往動物醫院諮詢的時間點相當接近」等語(見本院卷第4 頁背面),足見本案移送意旨所稱之行為時間顯屬有誤,被移送人於臉書社群張貼上開訊息之時間應為108 年10月11日晚間8 時許。

其次,移送機關係於108 年12月16日始將本案移送本院,有移送書上本院收狀章可參,則縱被移送人有前揭移送意旨所指行為,然移送機關將之移送本院時,距其行為時已逾2 個月,依上開規定,已不得移送法院處罰,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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