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秩,29,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黃炳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2月19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炳文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炳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3日9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三)行為:以向被害人林聰文及其配偶拜年為由藉端進入林聰文住處,經林聰文多次促請離去,仍於該處徘徊停留不離去,致使林聰文遭受驚嚇滋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炳文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林聰文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6幀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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