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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鐘奕勛
彭梓豪
吳少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2 月23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奕勛、彭梓豪、吳少維共同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鐘奕勛、彭梓豪、吳少維於下列時地分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 時間:民國108 年2 月13日17 時25分許。
(二) 地點: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三) 行為:鐘奕勛、彭梓豪、吳少維無正當理由共同追打陳 俊佑,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 被移送人3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 台北市政府北投分局查訪記錄、監視器現場翻拍畫面數 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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