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秩,31,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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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鄧仁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2月23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仁星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玩具手槍壹把及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鄧仁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3日22時5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口與民生西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1把及彈匣1個,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規定。

扣案之玩具手槍1把及彈匣1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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