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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王詩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3月6 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詩翔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詩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月20日17時56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日本歌手「米津玄師2019巡演台北站/當脊椎化作蛋白石」演唱會門票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檢舉人鄭又慈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好玩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黃牛檢舉名單資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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