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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4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連良師
被移送人 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3 月21日新北警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良師、連○○共同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連良師、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22日20時10分許。
(二) 地點:新北市○里區○○路○段000號。
(三) 行為:被移送人2 人共同毆打張耀中(未據提出傷害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 被移送人2 人於警詢之供述及證人張耀中於警詢之指述。
(二) 現場錄影翻拍照片數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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