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秩,99,2019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9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傅君碩


林顯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7月29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830203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君碩、林顯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傅君碩、林顯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21日8時4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三)行為:因酒後口角糾紛,以徒手互相鬥毆。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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