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簡,113,2019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翔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翔維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罪,處拘役貳拾日,併科罰金貳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25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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