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簡,126,2019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鎮宇
被 告 黃石松
被 告 陳明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鎮宇、黃石松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明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參顆及賭資共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按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石松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頁),其於107年12月15日行為時已年滿80歲,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8條第3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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