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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進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進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3行中段關於「新臺幣99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900元」;
另補充: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卷第1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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