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簡,130,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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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正
呂文群
陳懷中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正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文群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懷中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均年值青壯,不思正道取財,誘於厚利,乘人急迫貸以金錢,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對社會經濟秩序及借款人生計均有負面影響,兼衡其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其等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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