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簡,175,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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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洋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緝字第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洋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且甫於107年9月22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另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吳廣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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