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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峻銜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峻銜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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