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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選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宏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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