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天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天送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