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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智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智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所竊取之乳酪地瓜燒1 包、炙燒雪花牛飯糰1 個,固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惟未據扣案,且價值甚微,審酌被告經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已足以適當評價被告犯行,為節省執行之勞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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