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洪財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士簡字第484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