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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林永晴即秝呈企業社
被 告 禇文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士簡字第79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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