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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0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周君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 年7 月9 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943669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君諺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周君諺於下列時、地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6日凌晨1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136巷35弄。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在供公眾通行之上述巷弄內燃放水鴛鴦,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王柏潤、林余諠之證述。
㈢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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