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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0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謝曜鴻
邱奕珉
吳冠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7月9 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943675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曜鴻、邱奕珉、吳冠緯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謝曜鴻、邱奕珉、吳冠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6月17日下午8時1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1段。
(三)行為:因行車糾紛,被移送人謝曜鴻、邱奕珉、吳冠緯於上開時地徒手毆打被害人蘇彥瑋。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公共場合加暴行於人,妨害社會秩序,顯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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