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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0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黃耀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17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944781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耀隆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耀隆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9年6月11日22時3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黃耀隆不滿前女友汪鈺蓉與被害人黃威勝交往,於上揭時、地因醋勁大發,朝被害人黃威勝臉部揮拳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黃耀隆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害人黃威勝及證人汪鈺蓉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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