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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李育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 年1 月6 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育齊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李育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108年12月20日3時10分許。
(2)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前。
(3)行為:被移送人李育齊駕車行經上開處所時,因細故持棒 球棍下車毆打被害人曾子軒手部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李育齊於警訊時之自白。
(2)被害人曾子軒於警訊時之陳述。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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