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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1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郭秀凱 (年籍詳卷)
林柏壘 (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7 月31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943698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秀凱、林柏壘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郭秀凱、林柏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 年6 月20日20時4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前方處)㈢行為:郭秀凱、林柏壘互相鬥毆、拉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郭秀凱、林柏壘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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