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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黃羅彬
黃奏升
LEE SHIH YANG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1月17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010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羅彬、LEE SHIH YANG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黃奏升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29日00時4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
(三)行為:因黃羅彬與LEE SHIH YANG 有言語誤會而互毆,黃奏升則有推開LEE SHIH YANG之行為,黃羅彬及LEE SHIH YANG均受有傷害。
二、爰審酌黃羅彬與LEE SHIH YANG 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黃奏升則係加暴行於人,妨害他人身體法益,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及黃奏升於行為時未滿18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處罰,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2款、第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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