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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4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何玉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 年10月1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361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玉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叁條、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何玉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10時3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士林區社子街112巷5弄。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押物照片、現場照片。
三、扣案之強力膠3條、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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