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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 年度士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王靖棠
陳定緯
陳秉禾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1月17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010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靖棠、陳定緯、陳秉禾互相鬥毆,王靖棠、陳秉禾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陳定緯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靖棠、陳定緯、陳秉禾,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11月17日20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旁。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王靖棠、陳定緯、陳秉禾等人於警訊中之供述。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公共場合互相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顯有不該,並考量其等違序之動機、目的、出手先後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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