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9,士秩,170,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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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7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劉志展 (年籍詳卷)
被移送人 陳政宏 (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12月2 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480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展、陳政宏互相鬥毆,陳政宏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劉志展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志展、陳政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 年11月29日16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

㈢行為:劉志展、陳政宏互相鬥毆、拉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劉志展、陳政宏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員警密錄器光碟1 片。

㈢經勘驗前述員警密錄器光碟,可徵員警到場前被移送人劉志展、陳政宏即已在路旁互相鬥毆、拉扯,當員警到場制止後,被移送人陳政宏因不滿劉志展在旁言語,多次不聽員警制止後,衝向劉志展處與其互為拉扯。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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