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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7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劉培章
被移送人 王沅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12月4 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930384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培章、王沅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培章、王沅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9 年12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工地(三)行為:劉培章、王沅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劉培章、王沅泰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案發處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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