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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石家瑋
COSTELLO CHARLES GABRIEL(美國籍)
羅稚遠
曾明修
羅稚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023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家瑋、COSTELLO CHARLES GABRIEL、羅稚遠、曾明修、羅稚嘉共同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石家瑋、COSTELLO CHARLES GABRIEL、羅稚遠、曾明修、羅稚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9年1月1日4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好樂迪KTV石牌店) 前。
(三)行為:共同毆打被害人林諺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石家瑋、COSTELLO CHARLES GABRIEL、羅稚遠、曾明修、羅稚嘉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林諺暉及證人郭哲豪、黃琬玄、黃楷文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診斷證明資料、現場照片及台北市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三、核被移送人石家瑋、COSTELLO CHARLES GABRIEL、羅稚遠、曾明修、羅稚嘉等5人所為,均係共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等5人上開違序行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造成被害人受傷,影響社會秩序,實不足取,並考量其違序動機、目的、違序情節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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