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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宗佑
林承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5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830501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佑、林承毅共同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宗佑、林承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12月19日下午11時36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
㈢行為:被移送人共同毆打被害人葉喆愷(未據提出傷害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葉喆愷、張君毅、阮天佑之證言。
㈢診斷證明書。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共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上開違序行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造成被害人受傷,影響社會秩序,實不足取,並考量其違序動機、目的、違序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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