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9,士秩,65,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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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鄧鴻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7月24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930204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鴻銘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肆罐、強力膠外盒參個及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4月20日18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旁。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關係人賴世銘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執行管束通知書。

(四)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三、扣案之強力膠4 罐、強力膠外盒3 個及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 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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