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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鄧鴻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7月24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930204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鴻銘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肆罐、強力膠外盒參個及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4月20日18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旁。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關係人賴世銘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執行管束通知書。
(四)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三、扣案之強力膠4 罐、強力膠外盒3 個及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 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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