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9,士秩,69,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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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李鈞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1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155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鈞逸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0 時許,在其住家使用手機及網際網路至其個人臉書(Facebook)上張貼:「上禮拜認識一個逃來台灣的對岸COSER ,才14歲。

因為她太可愛了,我們情投意合就開了房間。

結果昨天陽性確診了,怎麼辦啊?」等內容(下稱系爭貼文)中提及陽性確診字眼,造成網路使用者恐慌。

但經查證至109 年4 月7日為止,被移送人並非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武漢肺炎)確診個案,而國內已確診之376 例個案中亦無系爭貼文所指之14歲中國籍女性。

因認被移送人所為系爭貼文內容涉嫌散佈謠言,妨害安寧秩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等語。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規定。

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即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在其臉書頁面張貼系爭貼文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承認,並有其臉書頁面翻拍照片在卷可參,固堪認定。

然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伊只是在雅虎知識家上看到:「肛交是否容易比較容易得到ADSL?」之網路笑話,故而才在109 年4 月1 日0 時許以系爭貼文回覆該則笑話,實際上根本沒有逃來台灣的對岸14歲COSER 這個人,該人是伊編造出來的,伊只是在愚人節搞笑,要開玩笑說伊有申裝ADSL,伊經警方通知後,自己認為有法律上疑慮,旋即將系爭臉書貼文刪除等語。

四、衡以被移送人雖曾有張貼系爭貼文,然依卷內資料,尚無從證明被移送人於行為時,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發傳佈於公眾,縱認其內容與事實不符,仍可透過其他方式將其虛偽不實之錯誤予以揭發。

而於各方資訊紛紜之現代社會,一般讀者非必有足夠之資訊判斷及查證能力,自容易偏信其所信賴者發佈之新聞資訊。

本件依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綜合研判,被移送人僅係於雅虎知識家上看到:「肛交是否容易比較容易得到ADSL?」該則網路笑話,而於109 年4 月1日愚人節發表系爭貼文,開玩笑誆稱其已陽性確診得到ADSL,伊經警方通知後,已即刻將系爭貼文刪除等語,觀諸被移送人所為系爭貼文全文,其中並無提及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或武漢肺炎等文字,且本件被移送人係於109 年4 月1 日愚人節當日張貼系爭貼文,核其內容確帶有開玩笑成分之口吻,難認有何使見聞者心生畏懼或恐慌之情事,且經本院遍閱全卷,亦查無任何見聞者,因上開事項而產生畏懼或恐慌之具體事證,實難認被移送人之貼文有影響公共安寧,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違序行為有間,此外,本件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移送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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