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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李冠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12月23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162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輝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冠輝於民國108年12月1日13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於臉書社團張貼「行政院宣布明天全國放假一天慶祝擊敗韓國」之圖片貼文,未經查證散布不實之貼文,有混淆視聽、影響公共安安寧之嫌,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觀諸卷附被移送人於上開臉書張貼之圖片,固有「行政院宣布明天全國放假一天」等文字,雖屬不實,然108 年世界12強棒球賽臺灣擊敗韓國,此部分並非虛構,對於放假與否,一般有正常智識程度之人均可輕易查證判斷此一言論之真偽,尚不至於信以為真,且被移送人發文之處,亦在棒球相關版面,其貼文僅為抒發興奮情緒之舉,前後以觀,不過為玩笑之作,尚不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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