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9,士秩,76,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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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高春蓮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088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春蓮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如附表所示。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 號(下稱系爭建物)5 樓。

㈢行為: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前開地點,接續多次以棍棒狀 物品敲打系爭建物住宅鐵門,或以來回開關鐵門之 方式,藉端滋擾系爭建物其餘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系爭建物內其餘住戶於查訪表所為之陳述。

㈡109 年4 月14日之監視器錄音錄影光碟及監視器影像截圖。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與系爭建物之其他住戶因頂樓加蓋糾紛,竟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樓梯間以棍棒狀物品敲打住戶鐵門,或以來回開關鐵門等方式,藉端滋擾系爭建物其餘住戶,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表:
┌───────┬───────────────┐
│    日期      │            時間              │
├───────┼───────────────┤
│ 109年4月14日 │11:10-11:13;12:43-12:49;│
│              │16:27-1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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