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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8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943603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正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5月27日下午7時48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㈢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個。
三、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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