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9,士簡,135,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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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沛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沛瑩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之咖啡包壹包(驗餘淨重柒點柒捌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 行所載「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應補充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 ,含其結構異構物為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即PMMA)」。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所持毒品數量尚非甚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末查,扣案咖啡包1 包(驗餘淨重7.7801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PMMA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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