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954、17830及17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文義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玖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7 手機壹支、紅色腰包壹個及黑色後背包壹個(內含韓國餅乾壹袋、哈利波特原文書壹本、IPHONE充電線壹條及韓系香水壹罐)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