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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武天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武天蓓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本案行竊他人財物,所為非是,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3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昭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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