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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艾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艾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13行中段所載:「上午7 時許」,應更正為:「13時許」;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 行中段所載:「AJI3383 」,應更正為:「AJ13383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艾蒙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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