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9,士簡,384,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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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敬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敬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毀損告訴人所有之監視器鏡頭3 個,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案發後迄今未達成和解,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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