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9,士簡,50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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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蔚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938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114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蔚萱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雀巢鷹牌煉乳貳罐、舒跑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如下: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蔚萱於警詢之自白。

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1458 號移送併辦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竊盜犯行受刑之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因此自我控管,復於短期內再犯本案相同罪質犯行,可徵其未由前案刑責予以矯正非行行為及強化法治觀念,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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