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林啟文
張宸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043002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啟文、張宸祥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啟文、張宸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2月14日22時3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啟文、張宸祥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謝維恩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2張。
三、核被移送人林啟文、張宸祥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等彼此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