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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10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駱鴻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9月16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231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鴻凱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駱鴻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7月25日上午9時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00號前。
(三)行為:因違規未戴口罩,為員警勸導時大聲咆哮辱罵員警「白癡、北爛」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調查報告、譯文。
(二)密錄器影像截圖14幀。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危害之程度,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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