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0,士秩,20,2021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龍韋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 年1月18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48706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龍韋齊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龍韋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2月7日下午1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與文昌路口。

(三)行為:因行車糾紛,被移送人以膠條毆打被害人林子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被害人於警局調查時之陳述。

(二)診斷證明書、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於公共場合加暴行於人,妨害社會秩序,顯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