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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徐啟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5月27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043232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啟文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徐啟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0年5月19日08時07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 三) 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以投擲醬油瓶於鄰居即被害人沈承遠之大門口,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害人沈承遠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刑案照片8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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