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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李政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8 月12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030139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信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把(含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政信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0 年8 月9日17時4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處處。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 把(含彈匣1 個),並放置於所駕駛車輛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李政信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
㈢經警方於現場查獲,並當場扣得玩具槍1 把(含彈匣1 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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