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0,士秩聲,12,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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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聲字第12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曾鈺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民國110 年7 月29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又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民國110 年7 月29日以新北警淡刑字第1104331204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該處分書已於110 年8 月7 日送達聲明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而聲明異議人係於110 年8 月20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0 年8 月20日函文說明無訛,可知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時已逾5 日聲明異議之期間,依照前揭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定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應予以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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