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0,士秩聲,6,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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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聲字第6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0494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有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在臺北市○○區○○街00號2 樓3 號包廂內,與客人乙○○從事性交易行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無從事性交易行為,原處分機關僅著依同案違序人行為人乙○○之片面指訴外,並無證據證明異議人有為性交易,製作異議人筆錄時,警員並宣稱有異議人為性交行為之錄音,是否有誤導偵訊,乃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將原處分撤銷等語。

三、按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者,處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本文定有明文。

經查,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我進入消費時,先跟櫃臺說我要消費,她問我要油壓指壓,我選擇油壓,小姐是她直接配給我的,櫃臺直接叫我上去樓上3 包廂,我在包廂內等女侍,女侍來之後叫我先去洗澡,全身脫光換紙內褲後,就直接按摩,大約按摩半小時後,女侍手就一直按摩我鼠蹊部後,問我要不要放鬆,我就回答好,女侍就直接脫我紙內褲,幫我打手槍,打完後請我洗澡,就結束按摩,半套式性服務是收新臺幣500 元,由女侍自己收費等語,並指認該女侍即異議人,衡諸證人與異議人並無怨隙,應無設詞誣陷聲明異議人之動機,復參諸卷內照片,可見該處設有暗燈警示開關設施之事證,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曾與客人乙○○從事半套之性交易等情,應可認定,至於異議意旨稱警方誤導偵訊云云,然異議人於警詢時並未承認有何性交易行為,是異議人並無任何遭誤導而承認有為性交易,縱然異議意旨所述為真,亦不影響其結果,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款3,000 元,核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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